摘要:
新诗早期代表性诗人郭沫若,以实验心理学家冯特关于节奏感的假说为基础,于1921年提出的“内在韵律”理论,为人们重新认识诗的音乐性问题,提供了一个饶有意味的新视角。然而他本人的实际创作状况和自己提出的理念之间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落差与歧异,他理想中诗歌内在韵律与外在韵律的完美契合,并未在他本人的创作中得到充分的实现——个别反复推敲精心营构的佳作除外。但郭沫若为建构新诗音乐性理论所作的尝试与努力并非徒劳,他的“内在韵律”或曰广义音乐性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启发了其后的许多相关探索;他的这一理论主张,对其后不止一代诗人的写作,亦已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